【参考素材】附件2月“主题党日”学习资料汇编

附件:

2021年2月“主题党日”学习资料汇编

1.国家主席习近平二〇二一年新年贺词

2.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时强调:坚定改革信心汇聚改革合力 推动新发展阶段改革取得更大突破

3.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深入学习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

4.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河北考察并主持召开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办工作汇报会时强调:坚定信心奋发有为精益求精战胜困难 全力做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工作

5.1月1日出版的第1期《求是》杂志刊发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6.1月16日出版的第2期《求是》杂志刊发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正确认识和把握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7.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8.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9.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10.刘奇书记在全省2020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议上的强调讲话。

国家主席习近平二〇二一年新年贺词

大家好!2021年的脚步越来越近,我在北京向大家致以新年的美好祝福!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我们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诠释了人间大爱,用众志成城、坚忍不拔书写了抗疫史诗。在共克时艰的日子里,有逆行出征的豪迈,有顽强不屈的坚守,有患难与共的担当,有英勇无畏的牺牲,有守望相助的感动。从白衣天使到人民子弟兵,从科研人员到社区工作者,从志愿者到工程建设者,从古稀老人到“90后”、“00后”青年一代,无数人以生命赴使命、用挚爱护苍生,将涓滴之力汇聚成磅礴伟力,构筑起守护生命的铜墙铁壁。一个个义无反顾的身影,一次次心手相连的接力,一幕幕感人至深的场景,生动展示了伟大抗疫精神。平凡铸就伟大,英雄来自人民。每个人都了不起!向所有不幸感染的病患者表示慰问!向所有平凡的英雄致敬!我为伟大的祖国和人民而骄傲,为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而自豪!

艰难方显勇毅,磨砺始得玉成。我们克服疫情影响,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果。“十三五”圆满收官,“十四五”全面擘画。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我国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率先实现正增长,预计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迈上百万亿元新台阶。粮食生产喜获“十七连丰”。“天问一号”、“嫦娥五号”、“奋斗者”号等科学探测实现重大突破。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蓬勃展开。我们还抵御了严重洪涝灾害,广大军民不畏艰险,同心协力抗洪救灾,努力把损失降到了最低。我到13个省区市考察时欣喜看到,大家认真细致落实防疫措施,争分夺秒复工复产,全力以赴创新创造,神州大地自信自强、充满韧劲,一派只争朝夕、生机勃勃的景象。

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决战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我们向深度贫困堡垒发起总攻,啃下了最难啃的“硬骨头”。历经8年,现行标准下近1亿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这些年,我去了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亲们愚公移山的干劲,广大扶贫干部倾情投入的奉献,时常浮现在脑海。我们还要咬定青山不放松,脚踏实地加油干,努力绘就乡村振兴的壮美画卷,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前行。

今年,我们隆重庆祝深圳等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上海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置身春潮涌动的南海之滨、绚丽多姿的黄浦江畔,令人百感交集,先行先试变成了示范引领,探索创新成为了创新引领。改革开放创造了发展奇迹,今后还要以更大气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续写更多“春天的故事”。

大道不孤,天下一家。经历了一年来的风雨,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切体会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义。我同国际上新老朋友进行了多次通话,出席了多场“云会议”,谈得最多的就是和衷共济、团结抗疫。疫情防控任重道远。世界各国人民要携起手来,风雨同舟,早日驱散疫情的阴霾,努力建设更加美好的地球家园。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从上海石库门到嘉兴南湖,一艘小小红船承载着人民的重托、民族的希望,越过急流险滩,穿过惊涛骇浪,成为领航中国行稳致远的巍巍巨轮。胸怀千秋伟业,恰是百年风华。我们秉持以人民为中心,永葆初心、牢记使命,乘风破浪、扬帆远航,一定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站在“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即将开启。征途漫漫,惟有奋斗。我们通过奋斗,披荆斩棘,走过了万水千山。我们还要继续奋斗,勇往直前,创造更加灿烂的辉煌!

此时此刻,华灯初上,万家团圆。新年将至,惟愿山河锦绣、国泰民安!惟愿和顺致祥、幸福美满!

谢谢大家!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时强调:

坚定改革信心汇聚改革合力

推动新发展阶段改革取得更大突破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12月30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挑战,开启了气势如虹、波澜壮阔的改革进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确立,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为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奠定了坚实基础,全面深化改革取得历史性伟大成就。要坚定改革信心,汇聚改革合力,再接再厉,锐意进取,推动新发展阶段改革取得更大突破、展现更大作为。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王沪宁、韩正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总结评估报告。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央企业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意见》、《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回顾这些年改革工作,我们提出的一系列创新理论、采取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取得的一系列重大突破,都是革命性的,开创了以改革开放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新局面。第一,这是一场思想理论的深刻变革。我们坚持以思想理论创新引领改革实践创新,以总结实践经验推动思想理论丰富和发展,从改革的总体目标、主攻方向、重点任务、方法路径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有突破性、战略性、指导性的重要思想和重大论断,科学回答了在新时代为什么要全面深化改革、怎样全面深化改革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第二,这是一场改革组织方式的深刻变革。我们加强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以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谋划推进改革,从前期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到中期全面推进、积厚成势,再到现阶段加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蹄疾步稳、有力有序解决各领域各方面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问题,方向目标清晰,战略部署明确,方法路径高效,实现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协调、全面深化的历史性转变。第三,这是一场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我们始终突出制度建设这条主线,不断健全制度框架,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实施、全年经济工作等进程中,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的关键一招作用充分彰显。无论从改革广度和深度看,还是从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对改革的实际检验看,取得的重大成就都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实践性。第四,这是一场人民广泛参与的深刻变革。我们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改革,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尊重人民首创精神相结合,坚持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协调,坚持试点先行和全面推进相促进,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重点领域改革,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社会形成改革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充分涌流的生动局面。

  习近平强调,改革道路上仍面临着很多复杂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已经啃下了不少硬骨头但还有许多硬骨头要啃,我们攻克了不少难关但还有许多难关要攻克。要把接续推进改革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结合起来,围绕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战略目标任务,推进创造性、引领性改革。要把深化改革攻坚同促进制度集成结合起来,聚焦基础性和具有重大牵引作用的改革举措,加强制度创新充分联动和衔接配套,提升改革综合效能。要把推进改革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结合起来,深入研判改革形势和任务,科学谋划推动落实改革的时机、方式、节奏,推动改革行稳致远。要把激发创新活力同凝聚奋进力量结合起来,强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改革在新发展阶段打开新局面。

  会议指出,中央企业党委(党组)是党的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要完善体制机制,明确党委(党组)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正确处理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关系,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会议强调,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会议指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落实企业法定义务,健全披露规范要求,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法治化建设,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会议强调,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要坚持统筹协调、应用牵引、安全可控、依法依规,以业务协同为重点,加强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模式创新,全面构建政务数据共享安全制度体系、管理体系、技术防护体系,打破部门信息壁垒,推动数据共享对接更加精准顺畅,提升法治化、制度化、标准化水平。

  会议指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预算法定,发挥集中财力办大事的体制优势,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突出保基本、守底线,强化预算对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杜绝大手大脚花钱、奢靡浪费等现象。

  会议强调,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要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职责使命,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基层工作创新,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会议指出,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要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变革,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会议强调,设立金融法院是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北京是国家金融管理中心,要高起点高标准设立金融法院,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

深入学习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全面

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1月11日上午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开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是由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现实逻辑决定的。进入新发展阶段明确了我国发展的历史方位,贯彻新发展理念明确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指导原则,构建新发展格局明确了我国经济现代化的路径选择。要深入学习、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十四五”时期高质量发展,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克强主持开班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国家副主席王岐山出席开班式。

习近平指出,正确认识党和人民事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发展阶段,是我们党明确阶段性中心任务、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依据,也是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经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我们要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作出这样的战略判断,有着深刻的依据。新发展阶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一个阶段,同时是其中经过几十年积累、站到了新的起点上的一个阶段。新发展阶段是我们党带领人民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历史性跨越的新阶段。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的不懈奋斗,我们已经拥有开启新征程、实现新的更高目标的雄厚物质基础。新中国成立不久,我们党就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未来30年将是我们完成这个历史宏愿的新发展阶段。

  习近平强调,新发展阶段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一个静态、一成不变、停滞不前的阶段,也不是一个自发、被动、不用费多大气力自然而然就可以跨过的阶段,而是一个动态、积极有为、始终洋溢着蓬勃生机活力的过程,是一个阶梯式递进、不断发展进步、日益接近质的飞跃的量的积累和发展变化的过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向更高阶段迈进的要求。

  习近平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但时与势在我们一边,这是我们定力和底气所在,也是我们的决心和信心所在。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虽然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机遇和挑战之大都前所未有,总体上机遇大于挑战。全党必须继续谦虚谨慎、艰苦奋斗,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全力办好自己的事,锲而不舍实现我们的既定目标。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回答好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实现发展这个重大问题。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一定的发展实践都是由一定的发展理念来引领的。发展理念是否对头,从根本上决定着发展成效乃至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经济形势进行科学判断,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许多重大理论和理念,对发展理念和思路作出及时调整,其中新发展理念是最重要、最主要的,引导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新发展理念是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回答了关于发展的目的、动力、方式、路径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阐明了我们党关于发展的政治立场、价值导向、发展模式、发展道路等重大政治问题。

习近平指出,全党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一是从根本宗旨把握新发展理念。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深厚基础和最大底气。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这既是我们党领导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新发展理念的“根”和“魂”。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会有正确的发展观、现代化观。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要统筹考虑需要和可能,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是从问题导向把握新发展理念。我国发展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根据新发展阶段的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更加精准地贯彻新发展理念,举措要更加精准务实,切实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三是从忧患意识把握新发展理念。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随时准备应对更加复杂困难的局面。要坚持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既要敢于斗争,也要善于斗争,全面做强自己。

  习近平强调,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的一项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需要从全局高度准确把握和积极推进。只有立足自身,把国内大循环畅通起来,才能任由国际风云变幻,始终充满朝气生存和发展下去。要在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狂风暴雨、惊涛骇浪中,增强我们的生存力、竞争力、发展力、持续力。

  习近平指出,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在于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继续完成“三去一降一补”的重要任务,全面优化升级产业结构,提升创新能力、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增强供给体系的韧性,形成更高效率和更高质量的投入产出关系,实现经济在高水平上的动态平衡。构建新发展格局最本质的特征是实现高水平的自立自强,必须更强调自主创新,全面加强对科技创新的部署,集合优势资源,有力有序推进创新攻关的“揭榜挂帅”体制机制,加强创新链和产业链对接。要建立起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释放内需潜力,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扩大居民消费,提升消费层次,使建设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成为一个可持续的历史过程。构建新发展格局,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必须具备强大的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和稳固的基本盘。要塑造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重视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改善我国生产要素质量和配置水平,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

  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要同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在职能配置上更加科学合理、在体制机制上更加完备完善、在运行管理上更加高效。对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建议》,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原原本本学习、逐条逐段领悟,在整体把握的前提下,突出领会好重点和创新点,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心怀“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断提高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政治能力、战略眼光、专业水平,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好。

  李克强在主持开班式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理论和实际、历史和现实、国内和国际相结合的高度,分析了进入新发展阶段的理论依据、历史依据、现实依据,阐述了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新要求,阐明了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主攻方向,对于全党特别是高级干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开阔视野,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要深入学习领会,同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精神结合起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学以致用、知行合一,切实推动党中央关于“十四五”时期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党员副委员长,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党员副主席以及中央军委委员出席开班式。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军队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研讨班。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开班式。

习近平在北京河北考察并主持召开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办工作汇报会时强调:

坚定信心奋发有为精益求精战胜困难

全力做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工作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在北京、河北考察,主持召开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办工作汇报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是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是我们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做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工作使命光荣、意义重大。要坚定信心、奋发有为、精益求精、战胜困难,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把绿色办奥、共享办奥、开放办奥、廉洁办奥贯穿筹办工作全过程,全力做好各项筹办工作,努力为世界奉献一届精彩、非凡、卓越的奥运盛会。

  习近平向所有运动员、教练员,向所有参与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的建设者、管理者和工作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向大家致以新春的美好祝福。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出席汇报会。

隆冬时节,华北大地碧空如洗,山区银装素裹。1月18日至19日,习近平分别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蔡奇和市长陈吉宁,河北省委书记王东峰陪同下,冒着严寒先后来到海淀、延庆、张家口等地,深入体育场馆、训练基地、交通枢纽等,实地了解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情况。

  18日上午,习近平首先来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首都体育馆,听取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工作整体情况、参赛备战和群众性冰雪运动开展情况介绍,对各项筹办工作取得的进展表示肯定。

首都体育馆是国内第一座人工室内冰场,经过改扩建已具备冬奥会短道速滑和花样滑冰比赛训练条件。习近平走到训练场边,察看场馆改造情况,同国家花样滑冰队和短道速滑队运动员、教练员代表亲切交流。习近平指出,建设体育强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个重要目标。体育强国的基础在于群众体育。要通过举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推动我国冰雪运动跨越式发展,补缺项、强弱项,逐步解决竞技体育强、群众体育弱和“夏强冬弱”、“冰强雪弱”的问题,推动新时代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现代竞技体育水平,既要靠气力,也要靠技力。运动员要有为国争光、勇创佳绩的志气,夏练三伏、冬练三九,加强技术创新,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和技术,不断提高训练和比赛水平。

18日下午,习近平来到位于北京市延庆区的国家高山滑雪中心考察调研。国家高山滑雪中心规划建设了7条雪道,赛时将承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高山滑雪项目全部比赛。习近平乘坐缆车到达雪道中间平台,了解国家高山滑雪中心建设情况。习近平强调,要突出绿色办奥理念,把发展体育事业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让体育设施同自然景观和谐相融,确保人们既能尽享冰雪运动的无穷魅力,又能尽览大自然的生态之美。

在竞技结束区,习近平观看了中心防护网安装、雪道巡查、运动员救援等赛场保障工作演示和高山滑雪竞技比赛训练情况。习近平指出,安全是重大体育赛事必须坚守的底线。高山滑雪是“勇敢者的运动”,要强化各方面安全保障,抓好管理团队、救护力量和设施维护队伍建设,完善防疫、防火、防事故等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应急演练,确保万无一失。希望大家科学训练,注意安全,保重身体,提高水平,发挥在“家门口”参赛优势,争取在高山滑雪项目上实现奖牌零的突破。

随后,习近平前往国家雪车雪橇中心,先后来到赛道出发区、结束区,察看了雪车、雪橇运动员从出发到冲刺的完整训练过程。国家雪车、雪橇队的运动员、中外教练员和延庆赛区运行保障团队、建设者代表,向总书记高声问好。习近平向大家表示慰问,勉励大家刻苦训练,劳逸结合。习近平强调,推动我国冰雪运动跨越式发展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广大冰雪运动员创造了难得的人生机遇。当前,我国疫情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压力还很大,要始终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严格执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优化全过程闭环管理流程,确保安全。

京张高铁太子城站位于张家口赛区核心区内,是世界上首个直通奥运赛场的高铁站,已于一年前正式运营。19日,习近平乘火车沿京张高铁抵达太子城站,走进车站运动员服务大厅,结合沙盘了解京张高铁及太子城站建设精品工程、服务保障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有关情况。习近平强调,京张高铁承担着联通三大赛区的重任,要抓紧开展运营服务、技术保障、安全保障等测试,及时发现不足、堵塞漏洞,提高精准化、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冬奥会期间安全高效运行积累经验、做好充分准备。

离开太子城站,习近平来到国家跳台滑雪中心考察调研。国家跳台滑雪中心是我国第一个以跳台滑雪为主要用途的体育场馆,主体建筑设计灵感来自中国传统饰物“如意”。习近平登上国家跳台滑雪中心顶层回廊,听取张家口赛区整体建设情况介绍,俯瞰张家口赛区古杨树场馆群全貌,随后前往跳台滑雪结束区看台,察看跳台滑雪运动员训练演示情况。习近平指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场馆改造建设融入了很多中国元素,体现了我们的文化自信。我们不仅要办好一届冬奥盛会,而且要办出特色、办出精彩、办出独一无二来。

在国家冬季两项中心看台,习近平观看了冬季两项越野滑雪和射击运动员接力训练情况,并看望慰问国家冬季两项、跳台滑雪队运动员、教练员和张家口赛区运行保障团队、建设者代表。习近平亲切地对大家说,我这次来考察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情况,也是在牛年春节前来看望大家。大家都在为办好一届成功的冬奥盛会而努力,运动员在刻苦训练,建设单位和建设者、保障团队兢兢业业,成功打造了一批世界一流的精品工程,大家的奋斗精神、奉献精神令人感奋。习近平强调,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所有场馆建设提前一年完成,我国很多冰雪项目在两年多时间里实现从无到有,有的项目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和举国体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

20日上午,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办工作汇报会。北京市委书记蔡奇、河北省委书记王东峰、体育总局局长苟仲文、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先后发言,汇报了筹办情况,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是我国“十四五”初期举办的重大标志性活动。要充分认识举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重大意义,增强做好筹办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习近平指出,5年来,在冬奥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挥下,冬奥组委具体组织,各方面通力合作,同国际体育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各项筹办工作,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同时,必须未雨绸缪、科学研判、做好预案、加强工作。要精益求精做好各项筹办工作,结合新形势,对各项工作重新进行规划调整,切实把筹办工作的重点放在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组织好赛事上来。要突出“简约、安全、精彩”的办赛要求,全面防范化解各种风险,精心做好赛事组织、赛会服务、科技应用、文化活动等各项筹办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情风险。

  习近平强调,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已经进入关键时期,要围绕如期办赛目标,全面梳理并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一是做好场馆建设和管理,按照标准完善场地和设施设备,按期完成非竞赛场馆建设,同步推进各类配套设施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有针对性地增加各类场馆中必要的疫情检测、隔离、应急处置设施,做好场馆运行管理工作,抓好赛前各种测试活动。二是做好赛时运行工作,建立高效有力的赛时运行指挥体系,提升跨区域、跨领域的指挥调度和应急保障能力,确保赛时运行安全高效。三是推进赛会服务保障,按照“三个赛区、一个标准”的原则,全面做好住宿、餐饮、交通、医疗、安保等各项赛会服务保障工作。四是加强同国际奥委会等国际体育组织沟通合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加强演练,做好保障。五是提升冰雪运动发展水平,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更多的青少年参与冰雪运动,带动更多群众走向冰场、走进雪场。六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努力在交通、环境、产业、公共服务等领域取得更多成果。要积极谋划冬奥场馆赛后利用,将举办重大赛事同服务全民健身结合起来,加快建设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

习近平指出,冬奥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调度,及时研究解决筹办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履行职责,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专项协调小组要主动担责、加强协调,统筹解决好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重点难点问题。北京市、河北省要落实主办城市责任,按时优质完成各项任务。北京冬奥组委要更好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预算管理,控制办奥成本,勤俭节约、杜绝腐败,让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像冰雪一样纯洁干净。

  韩正表示,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信心、保持定力,贯彻落实好“简约、安全、精彩”的办赛要求,向着如期办赛的目标稳步前进。要毫不放松抓好各项筹办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场馆建设、赛时运行、赛会服务保障、冬奥备战等重点任务。要坚决守住安全底线,把疫情防控放在首位,针对各种风险挑战,完善工作方案和预案,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确保万无一失。要做好简化办赛工作,从实际出发,精简非必要环节、活动和人员数量,细化完善有关措施。要灵活安排好各项测试活动,对筹办工作进行全面检验和优化完善。要加强协调配合,主动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好各项筹办任务。

  丁薛祥陪同考察并出席汇报会,孙春兰、何立峰出席汇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关省市负责同志参加有关活动。

习近平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2017.1.18)

【2021年1月1日《求是》杂志刊文】

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习近平

尊敬的联合国大会主席汤姆森先生,

尊敬的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先生,

尊敬的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总干事穆勒先生,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很高兴在新年伊始就来到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同大家一起探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时代命题。

  我刚刚出席了世界经济论坛年会。在达沃斯,各方在发言中普遍谈到,当今世界充满不确定性,人们对未来既寄予期待又感到困惑。世界怎么了、我们怎么办?这是整个世界都在思考的问题,也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我认为,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我们从哪里来、现在在哪里、将到哪里去?

  回首最近100多年的历史,人类经历了血腥的热战、冰冷的冷战,也取得了惊人的发展、巨大的进步。上世纪上半叶以前,人类遭受了两次世界大战的劫难,那一代人最迫切的愿望,就是免于战争、缔造和平。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殖民地人民普遍觉醒,他们最强劲的呼声,就是摆脱枷锁、争取独立。冷战结束后,各方最殷切的诉求,就是扩大合作、共同发展。

  这100多年全人类的共同愿望,就是和平与发展。然而,这项任务至今远远没有完成。我们要顺应人民呼声,接过历史接力棒,继续在和平与发展的马拉松跑道上奋勇向前。

人类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持续推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正在孕育成长,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全球命运与共、休戚相关,和平力量的上升远远超过战争因素的增长,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更加强劲。

  同时,人类也正处在一个挑战层出不穷、风险日益增多的时代。世界经济增长乏力,金融危机阴云不散,发展鸿沟日益突出,兵戎相见时有发生,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阴魂不散,恐怖主义、难民危机、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

宇宙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共有一个家园。霍金先生提出关于“平行宇宙”的猜想,希望在地球之外找到第二个人类得以安身立命的星球。这个愿望什么时候才能实现还是个未知数。到目前为止,地球是人类唯一赖以生存的家园,珍爱和呵护地球是人类的唯一选择。瑞士联邦大厦穹顶上刻着拉丁文铭文“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我们要为当代人着想,还要为子孙后代负责。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让和平的薪火代代相传,让发展的动力源源不断,让文明的光芒熠熠生辉,是各国人民的期待,也是我们这一代政治家应有的担当。中国方案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

  理念引领行动,方向决定出路。纵观近代以来的历史,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从360多年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平等和主权原则,到150多年前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70多年前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60多年前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关系演变积累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应该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

  主权平等,是数百年来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也是联合国及所有机构、组织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主权平等,真谛在于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主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内政不容干涉,都有权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气象组织、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移民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机构,各国平等参与决策,构成了完善全球治理的重要力量。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主权平等,推动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日内瓦见证了印度支那和平问题最后宣言的通过,见证了冷战期间两大对峙阵营国家领导人首次和解会议,见证了伊朗核、叙利亚等热点问题对话和谈判。历史和现实给我们的启迪是:沟通协商是化解分歧的有效之策,政治谈判是解决冲突的根本之道。只要怀有真诚愿望,秉持足够善意,展现政治智慧,再大的冲突都能化解,再厚的坚冰都能打破。

  “法者,治之端也”。在日内瓦,各国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就政治安全、贸易发展、社会人权、科技卫生、劳工产权、文化体育等领域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书。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公平正义,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开放包容,筑就了日内瓦多边外交大舞台。我们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不能搞“一国独霸”或“几方共治”。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

  1862年,亨利·杜楠先生在《沙斐利洛的回忆》中追问:能否成立人道主义组织?能否制定人道主义公约?“杜楠之问”很快有了答案,次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应运而生。经过150多年发展,红十字成为一种精神、一面旗帜。面对频发的人道主义危机,我们应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为身陷困境的无辜百姓送去关爱,送去希望;应该秉承中立、公正、独立的基本原则,避免人道主义问题政治化,坚持人道主义援助非军事化。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道至简,实干为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关键在行动。我认为,国际社会要从伙伴关系、安全格局、经济发展、文明交流、生态建设等方面作出努力。

  ——坚持对话协商,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国家和,则世界安;国家斗,则世界乱。从公元前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到两次世界大战,再到延续40余年的冷战,教训惨痛而深刻。“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的先辈建立了联合国,为世界赢得70余年相对和平。我们要完善机制和手段,更好化解纷争和矛盾、消弭战乱和冲突。

  瑞士作家、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黑塞说:“不应为战争和毁灭效劳,而应为和平与谅解服务。”国家之间要构建对话不对抗、结伴不结盟的伙伴关系。大国要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管控矛盾分歧,努力构建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新型关系。只要坚持沟通、真诚相处,“修昔底德陷阱”就可以避免。大国对小国要平等相待,不搞唯我独尊、强买强卖的霸道。任何国家都不能随意发动战争,不能破坏国际法治,不能打开潘多拉的盒子。核武器是悬在人类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应该全面禁止并最终彻底销毁,实现无核世界。要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把深海、极地、外空、互联网等领域打造成各方合作的新疆域,而不是相互博弈的竞技场。

  ——坚持共建共享,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世上没有绝对安全的世外桃源,一国的安全不能建立在别国的动荡之上,他国的威胁也可能成为本国的挑战。邻居出了问题,不能光想着扎好自家篱笆,而应该去帮一把。“单则易折,众则难摧。”各方应该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

  近年来,在欧洲、北非、中东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再次表明,恐怖主义是人类公敌。反恐是各国共同义务,既要治标,更要治本。要加强协调,建立全球反恐统一战线,为各国人民撑起安全伞。当前,难民数量已经创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历史纪录。危机需要应对,根源值得深思。如果不是有家难归,谁会颠沛流离?联合国难民署、国际移民组织等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动员全球力量有效应对。中国决定提供2亿元人民币新的人道主义援助,用于帮助叙利亚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恐怖主义、难民危机等问题都同地缘冲突密切相关,化解冲突是根本之策。当事各方要通过协商谈判,其他各方应该积极劝和促谈,尊重联合国发挥斡旋主渠道作用。禽流感、埃博拉、寨卡等疫情不断给国际卫生安全敲响警钟。世界卫生组织要发挥引领作用,加强疫情监测、信息沟通、经验交流、技术分享。国际社会应该加大对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卫生事业的支持和援助。

——坚持合作共赢,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发展是第一要务,适用于各国。各国要同舟共济,而不是以邻为壑。各国特别是主要经济体要加强宏观政策协调,兼顾当前和长远,着力解决深层次问题。要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性机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创新驱动,进一步发展社会生产力、释放社会创造力。要维护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支持开放、透明、包容、非歧视性的多边贸易体制,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如果搞贸易保护主义、画地为牢,损人不利己。

  经济全球化是历史大势,促成了贸易大繁荣、投资大便利、人员大流动、技术大发展。本世纪初以来,在联合国主导下,借助经济全球化,国际社会制定和实施了千年发展目标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11亿人口脱贫,19亿人口获得安全饮用水,35亿人口用上互联网等,还将在2030年实现零贫困。这充分说明,经济全球化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当然,发展失衡、治理困境、数字鸿沟、公平赤字等问题也客观存在。这些是前进中的问题,我们要正视并设法解决,但不能因噎废食。

  我们要从历史中汲取智慧。历史学家早就断言,经济快速发展使社会变革成为必需,经济发展易获支持,而社会变革常遭抵制。我们不能因此踟蹰不前,而要砥砺前行。我们也要从现实中寻找答案。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启示我们,引导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需要加强协调、完善治理,推动建设一个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既要做大蛋糕,更要分好蛋糕,着力解决公平公正问题。

  去年9月,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聚焦全球经济治理等重大问题,通过《创新增长蓝图》,首次将发展问题纳入全球宏观政策框架,并制定了行动计划。

  ——坚持交流互鉴,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和羹之美,在于合异。”人类文明多样性是世界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进步的源泉。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2500多个民族、多种宗教。不同历史和国情,不同民族和习俗,孕育了不同文明,使世界更加丰富多彩。文明没有高下、优劣之分,只有特色、地域之别。文明差异不应该成为世界冲突的根源,而应该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

  每种文明都有其独特魅力和深厚底蕴,都是人类的精神瑰宝。不同文明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让文明交流互鉴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维护世界和平的纽带。

  ——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人与自然共生共存,伤害自然最终将伤及人类。空气、水、土壤、蓝天等自然资源用之不觉、失之难续。工业化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也产生了难以弥补的生态创伤。我们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用破坏性方式搞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应该遵循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理念,寻求永续发展之路。

  我们要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平衡推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不断开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巴黎协定》的达成是全球气候治理史上的里程碑。我们不能让这一成果付诸东流。各方要共同推动协定实施。中国将继续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百分之百承担自己的义务。

  瑞士军刀是瑞士“工匠精神”的产物。我第一次得到一把瑞士军刀时,我就很佩服人们能赋予它那么多功能。我想,如果我们能为我们这个世界打造一把精巧的瑞士军刀就好了,人类遇到了什么问题,就用其中一个工具来解决它。我相信,只要国际社会不懈努力,这样一把瑞士军刀是可以打造出来的。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中国人始终认为,世界好,中国才能好;中国好,世界才更好。面向未来,很多人关心中国的政策走向,国际社会也有很多议论。在这里,我给大家一个明确的回答。

第一,中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决心不会改变。中华文明历来崇尚“以和邦国”、“和而不同”、“以和为贵”。中国《孙子兵法》是一部著名兵书,但其第一句话就讲:“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其要义是慎战、不战。几千年来,和平融入了中华民族的血脉中,刻进了中国人民的基因里。

  数百年前,即使中国强盛到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30%的时候,也从未对外侵略扩张。1840年鸦片战争后的100多年里,中国频遭侵略和蹂躏之害,饱受战祸和动乱之苦。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中国人民深信,只有和平安宁才能繁荣发展。

  中国从一个积贫积弱的国家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靠的不是对外军事扩张和殖民掠夺,而是人民勤劳、维护和平。中国将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无论中国发展到哪一步,中国永不称霸、永不扩张、永不谋求势力范围。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这一点。

  第二,中国促进共同发展的决心不会改变。中国有句古语叫“落其实思其树,饮其流怀其源”。中国发展得益于国际社会,中国也为全球发展作出了贡献。中国将继续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将自身发展机遇同世界各国分享,欢迎各国搭乘中国发展的“顺风车”。

1950年至2016年,中国累计对外提供援款4000多亿元人民币,今后将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加大对外帮扶。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经济增长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年均在30%以上。未来5年,中国将进口8万亿美元的商品,吸收6000亿美元的外来投资,中国对外投资总额将达到7500亿美元,出境旅游将达到7亿人次。这将为世界各国发展带来更多机遇。

  中国坚持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始终把人民权利放在首位,不断促进和保护人权。中国解决了13亿多人口的温饱问题,让7亿多人口摆脱贫困,这是对世界人权事业的重大贡献。

  我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就是要实现共赢共享发展。目前,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响应支持,一大批早期收获项目落地开花。中国支持建设好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新型多边金融机构,为国际社会提供更多公共产品。

  第三,中国打造伙伴关系的决心不会改变。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中国率先把建立伙伴关系确定为国家间交往的指导原则,同90多个国家和区域组织建立了不同形式的伙伴关系。中国将进一步联结遍布全球的“朋友圈”。

  中国将努力构建总体稳定、均衡发展的大国关系框架,积极同美国发展新型大国关系,同俄罗斯发展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同欧洲发展和平、增长、改革、文明伙伴关系,同金砖国家发展团结合作的伙伴关系。中国将继续坚持正确义利观,深化同发展中国家务实合作,实现同呼吸、共命运、齐发展。中国将按照亲诚惠容理念同周边国家深化互利合作,秉持真实亲诚对非政策理念同非洲国家共谋发展,推动中拉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实现新发展。

  第四,中国支持多边主义的决心不会改变。多边主义是维护和平、促进发展的有效路径。长期以来,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做了大量工作,为维护世界总体和平、持续发展的态势作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

  中国是联合国创始成员国,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国家。中国将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石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定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地位,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

  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已经正式投入运营,中国将把资金优先用于联合国及日内瓦相关国际机构提出的和平与发展项目。随着中国持续发展,中国支持多边主义的力度也将越来越大。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对中国来讲,日内瓦具有一份特殊的记忆和情感。1954年,周恩来总理率团出席日内瓦会议,同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共同讨论政治解决朝鲜问题和印度支那停战问题,展现和平精神,为世界和平贡献了中国智慧。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重返日内瓦国际机构后,逐步参与裁军、经贸、人权、社会等各领域事务,为重大问题解决和重要规则制定提供了中国方案。近年来,中国积极参与伊朗核、叙利亚等热点问题的对话和谈判,为推动政治解决作出了中国贡献。中国先后成功向国际奥委会申办夏季和冬季两届奥运会和残奥会,中国10多项世界自然遗产和文化自然双重遗产申请得到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支持,呈现了中国精彩。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中国古人说:“善学者尽其理,善行者究其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美好的目标,也是一个需要一代又一代人接力跑才能实现的目标。中国愿同广大成员国、国际组织和机构一道,共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进程。

  1月28日,中国人民将迎来农历丁酉新年,也就是鸡年春节。鸡年寓意光明和吉祥。“金鸡一唱千门晓。”我祝大家新春快乐、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1月1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

习近平2020年8月24日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2021年1月16日《求是》杂志刊文】

正确认识和把握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习近平

今天,我们召开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听听大家对“十四五”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出席今天座谈会的,既有经济学家,也有社会学家。刚才,专家学者们做了很好的发言。大家从各自专业领域出发,对“十四五”时期发展环境、思路、任务、举措提出了很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听了很受启发,参会的其他专家提交了书面发言,请有关方面研究吸收。下面,我就正确认识和把握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讲点意见。

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从1953年开始,我国已经编制实施了13个五年规划(计划),其中改革开放以来编制实施8个,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国力提升、人民生活改善,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实践证明,中长期发展规划既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我们要着眼长远、把握大势,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研究新情况、作出新规划。

第一,以辩证思维看待新发展阶段的新机遇新挑战。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多次讲,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使这个大变局加速变化,保护主义、单边主义上升,世界经济低迷,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因非经济因素而面临冲击,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安全、政治等格局都在发生深刻调整,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面对更多逆风逆水的外部环境,必须做好应对一系列新的风险挑战的准备。

国内发展环境也经历着深刻变化。我国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万美元,城镇化率超过60%,中等收入群体超过4亿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国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经济长期向好,物质基础雄厚,人力资源丰厚,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大,社会大局稳定,继续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同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

总之,进入新发展阶段,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既带来一系列新机遇,也带来一系列新挑战,是危机并存、危中有机、危可转机。我们要辩证认识和把握国内外大势,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展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勇于开顶风船,善于转危为机,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第二,以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为主构建新发展格局。今年以来,我多次讲,要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个新发展格局是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提出来的,是重塑我国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战略抉择。近年来,随着外部环境和我国发展所具有的要素禀赋的变化,市场和资源两头在外的国际大循环动能明显减弱,而我国内需潜力不断释放,国内大循环活力日益强劲,客观上有着此消彼长的态势。对这个客观现象,理论界进行了很多讨论,可以继续深化研究,并提出真知灼见。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经济已经在向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转变,经常项目顺差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由2007年的9.9%降至现在的不到1%,国内需求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有7个年份超过100%。未来一个时期,国内市场主导国民经济循环特征会更加明显,经济增长的内需潜力会不断释放。我们要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个战略方向,扭住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更多依托国内市场,提升供给体系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当然,新发展格局决不是封闭的国内循环,而是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将持续上升,同世界经济的联系会更加紧密,为其他国家提供的市场机会将更加广阔,成为吸引国际商品和要素资源的巨大引力场。

第三,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实现依靠创新驱动的内涵型增长。我们更要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尽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这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也是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关键。

我们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要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和完备产业体系,创造有利于新技术快速大规模应用和迭代升级的独特优势,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产业链水平,维护产业链安全。要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使企业成为创新要素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生力军,打造科技、教育、产业、金融紧密融合的创新体系。基础研究是创新的源头活水,我们要加大投入,鼓励长期坚持和大胆探索,为建设科技强国夯实基础。要大力培养和引进国际一流人才和科研团队,加大科研单位改革力度,最大限度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技产出效率。要坚持开放创新,加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

第四,以深化改革激发新发展活力。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关键,是推动国家发展的根本动力。我国改革已进行40多年,取得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社会是不断发展的,调节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的体制机制随之不断完善,才能不断适应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要求。

随着我国迈入新发展阶段,改革也面临新的任务,必须拿出更大的勇气、更多的举措破除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要守正创新、开拓创新,大胆探索自己未来发展之路。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长期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要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力量源泉充分涌流。

第五,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当前,国际社会对经济全球化前景有不少担忧。我们认为,国际经济联通和交往仍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就是对外开放。对外开放是基本国策,我们要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要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推动完善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治理体系。

当前,在推进对外开放中要注意两点:一是凡是愿意同我们合作的国家、地区和企业,包括美国的州、地方和企业,我们都要积极开展合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开放合作格局。二是越开放越要重视安全,越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着力增强自身竞争能力、开放监管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炼就金刚不坏之身。

第六,以共建共治共享拓展社会发展新局面。事实证明,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我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互联网深刻改变人类交往方式,社会观念、社会心理、社会行为发生深刻变化。“十四五”时期如何适应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社会行为方式、社会心理等深刻变化,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健全全覆盖、可持续的社保体系,强化公共卫生和疾控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加强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都需要认真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

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应该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呈现出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使每个社会细胞都健康活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将和谐稳定创建在基层。要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以上我重点讲了几个问题,以及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涉及的其他问题,希望大家深入思考,取得进一步的研究成果。

2015年11月23日,我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专门就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作了讲话,最近《求是》杂志发表了这篇讲话。恩格斯说,无产阶级政党的“全部理论来自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列宁把政治经济学视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最深刻、最全面、最详尽的证明和运用”。我们要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深化对我国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提高领导我国经济发展能力和水平。

理论源于实践,又用来指导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及时总结新的生动实践,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在发展理念、所有制、分配体制、政府职能、市场机制、宏观调控、产业结构、企业治理结构、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等重大问题上提出了许多重要论断。比如,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关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理论,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理论,关于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理论,关于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理论,关于农民承包的土地具有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属性的理论,关于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理论,关于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理论,关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理论,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理论,等等。这些理论成果,不仅有力指导了我国经济发展实践,而且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

时代课题是理论创新的驱动力。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都是通过思考和回答时代课题来推进理论创新的。现在,在波涛汹涌的世界经济大潮中,能不能驾驭好我国经济这艘大船,是对我们党的重大考验。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面对形形色色的经济现象,学习领会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和方法论,有利于我们掌握科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认识经济运动过程,把握经济发展规律,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准确回答我国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丰富实践是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富矿”,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理论工作者大有可为。这里,我给大家提几点希望。一是从国情出发,从中国实践中来、到中国实践中去,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使理论和政策创新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社会学。二是深入调研,察实情、出实招,充分反映实际情况,使理论和政策创新有根有据、合情合理。三是把握规律,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透过现象看本质,从短期波动中探究长期趋势,使理论和政策创新充分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四是树立国际视野,从中国和世界的联系互动中探讨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8月24日在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004年9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04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权利保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和保障党员权利,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三条 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

  (二)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四)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完善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增强工作实效。

  第四条 党组织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将党员权利保障融入新时代党的建设,严格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保障党员各项权利、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机制。

  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

  第五条 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党组织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党员权利的行使

  第六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

  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七条 党员有党内知情权,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本人所在党组织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重点工作情况以及其他党内事务。

  第八条 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有权提出教育培训要求,参加党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教育、集中轮训、脱产培训、网络培训。

  第九条 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有权按照规定在党内参加有关重要决策和重要问题的讨论,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征求意见等活动,反映真实情况,积极建言献策。

  党员在讨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条 党员有党内建议和倡议权,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按照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推荐优秀干部,在党组织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二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负责地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要求。

  党员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应当严肃负责,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

  第十三条 党员有党内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第十四条 党员有党内选举权,有权参加党内选举,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党内被选举权,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五条 党员有党内申辩权,有权实事求是地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在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第十六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

  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党员有党内请求权,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并要求有关党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十八条 党员有党内申诉权,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当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党员有党内控告权,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党务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保障党员及时了解党内事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召开后,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将会议内容和精神向党员传达。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员通报。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传达文件精神。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组织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组织民主评议,保障党员参加学习讨论、议事决策,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加强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注重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学习需求,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科技、管理、法规等培训,保证党员接受教育培训的学时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通过调研、论证、咨询等方式,充分征求党员意见,在党内凝聚共识、汇集智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党内法规研究制定过程中,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研究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应当在本级组织管辖的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一般情况下,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启动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积极利用党的会议、报刊、网站,为党员参加党的理论和政策讨论、发表认识体会、提出意见建议提供条件。注重汇总研究党员意见,用以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党员参加讨论。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紧扣新时代党建工作特点和党员权利保障要求,创新保障党员权利的方法手段,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渠道。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表决。表决前应当充分讨论酝酿,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对于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当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给予表扬。

  党组织应当支持和保护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党员,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应当进行批评、帮助、教育。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健全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制度,支持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与基层党员的联系,了解和反映党员意见和建议,听取党员对其履职的意见。领导干部应当认真执行直接联系党员制度,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主动听取党员意见和诉求,及时回应党员关切。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严格执行选举制度规则,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

  党员被停止党籍的,党员权利相应停止。对于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和党员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巡视巡察和检查督查中,可以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受理来信来访等方式,广泛收集和听取党员意见建议。

  被巡视巡察、检查督查的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反映意见的权利,不得妨碍党员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各项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支持和鼓励党员发扬斗争精神,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理、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恰当处理,并给予负责的答复。

  党组织应当保障检举控告人的权益,对检举控告人的信息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和人员。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告知受理情况、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表扬。

  对于党员检举控告和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对于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把党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于经核查认定党员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确有必要澄清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

  第三十五条 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对于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其他党员所作的证明和辩护,应当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及时核实,合理的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

  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处理、处分的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并写明党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事实材料和决定应当由本人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对受到处理、处分的党员应当进行跟踪回访,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对于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并给予负责的答复。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党员对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鉴定、审查结论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注重维护流动党员权利,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健全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保障流动党员正常参加组织生活、行使党员权利。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关心党员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做好党内关怀帮扶工作。对于党员提出的请求应当及时受理,合理合规的应当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说明情况,不属于党组织职责范围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章 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党内法规和制度措施;明确同级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直属单位以及相当于这一层级的党组(党委)的相关任务和要求,督促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相关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宣传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党内法规和政策要求,经常开展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增强责任意识、正确行使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担负起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加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置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处分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党委办公厅(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等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抓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纪委提出意见建议,为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严格落实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保障党员充分行使各项权利;经常了解党员意见和诉求,及时研究解决,发现党员权利受到侵犯的,及时处理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带头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提高民主素养,平等对待同志,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

  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支持和鼓励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相关机制建设,推动解决突出问题,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落实。

  第四十五条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有下列侵犯党员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内事务,侵犯党员知情权;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压制、破坏党内民主,违规决定重大问题;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考核考察和党内选举等工作中,违背组织原则,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碍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

  (四)对党员批评、揭发、检举、控告、申辩、作证、辩护、申诉等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或者采取阻挠压制、打击报复等措施妨碍党员正常行使权利;

  (五)泄露揭发、检举、控告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六)违规违法使用审查调查措施,侵犯党员合法权益;

  (七)对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八)其他侵犯党员权利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观点和意见;

  (二)不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处理、处分、罢免、撤换要求,或者随意扩散、传播;

  (三)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诬告陷害;

  (五)其他不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道歉,以及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处分。

  第四十八条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党的工作机关予以问责。

  第四十九条 对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或者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党员,需要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202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 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第四条 统一战线工作的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四)坚持大团结大联合;

  (五)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

  (六)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七)坚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八)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五条 统一战线工作范围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六条 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统一战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方面各负其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

  第七条 党中央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理论方针政策和涉及统一战线工作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部署、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提出建议。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统战部。

  第八条 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重视加强基层统一战线工作;

  (二)定期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

  (三)按照权限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推动制定统一战线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学习、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五)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选优配强统战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统战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七)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健全领导干部与党外代表人士联谊交友制度。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组(党委)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各级党的机关工委依照授权,加强对党和国家机关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

  第九条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在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执行机构、督促检查机构,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统一战线工作政策和规划,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统一战线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统筹协调指导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三)负责发现、联系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

  (四)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五)开展党外知识分子统一战线工作。

  (六)统筹协调民族工作,领导民族工作部门依法管理民族事务。

  (七)统一管理宗教工作,领导宗教工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八)参与制定、推动落实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九)统筹开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港澳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对台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统一领导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统一管理侨务工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

  (十二)协调推进统一战线领域法治建设。

  (十三)在统一战线工作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十四)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一级党委统战部部长;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加强同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配合;加强对参事室、文史研究馆的工作指导;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主义学院;做好统一战线有关单位和团体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党中央以及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关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其中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明确专人负责。有关人民团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 省、市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县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配备。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工商联党组书记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担任。高等学校党委统战部部长担任党委常委或者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

  第三章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第十三条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政党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以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第十四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中共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在政治协商、调研考察,参与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等工作中,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等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支持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帮助民主党派解决机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问题。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章 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术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国家机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思想引导,支持发挥作用,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第十八条 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和留学人员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应当建立留学人员组织。留学人员比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可以成立留学人员组织。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可以成立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做好党外知识分子思想政治引领工作。

  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领导。

  第五章 民族工作

  第二十条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各族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大力培养民族地区各族干部,大力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全面深入持久开展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宣传教育,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防范和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 宗教工作

  第二十三条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坚持政教分离。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善于用法律法规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处理宗教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文化的阐释,促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和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

  第二十八条 全面贯彻信任、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建立健全政企沟通协商制度。了解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畅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引导规范政治参与行为。

  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向商会组织有效覆盖。

  第二十九条 工商联是党领导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有机统一基本特征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工商联围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工商联参加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参照本条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工商联对所属商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对所属商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考察考核。工商联对其他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条 统战部、工商联按照同级党委安排,参与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工商联党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所属会员企业党组织组建工作。

  工商联党组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八章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 坚持信任尊重、团结引导、组织起来、发挥作用的思路,运用社会化、网络化的方法,通过实践创新基地、联谊组织等形式,分类分众施策,强化思想引领,凝聚政治共识,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三条 与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系密切的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

  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所在街道、社区、园区、企业等的党组织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九章 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

  第三十五条 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广泛团结海内外台湾同胞,发展壮大台湾爱国统一力量,反对“台独”分裂活动,不断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六条 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指导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在港澳台统一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第十章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侨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增进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等对祖国的热爱和对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认同;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鼓励华侨参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融入民族复兴伟业;遏制“台独”等分裂势力,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发挥促进中外友好的桥梁纽带作用,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第三十八条 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凝心聚力同圆共享中国梦的主题,加强华侨、归侨、侨眷代表人士工作,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为侨服务;统筹国内侨务和国外侨务工作,着力涵养侨务资源,引导华侨、归侨、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维护和促进中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致力于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人民的友好合作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保护华侨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华侨的生存和发展,推动和谐侨社建设,教育引导华侨遵守住在国法律,尊重当地文化习俗,更好融入主流社会,为住在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充分展现守法诚信、举止文明、关爱社会、团结和谐的大国侨民形象。

  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特点,积极发挥他们与海外联系广泛的优势作用。

  第十一章 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第四十条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以及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中发现党外代表人士。

  第四十一条 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主阵地作用,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的作用,合理利用高等学校等培训资源。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

  第四十二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中应当保持适当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统战部门会商有关部门,负责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外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

  第四十三条 省、市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政府领导班子从实际出发积极配备党外干部。

  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

  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政府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政府组成部门中应当配备2名左右党外正职。

  第四十四条 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全国政协和省级政协应当有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副秘书长。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各级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工作应当坚持广泛协商,党内的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统战部门提名,其中的民主党派成员、民营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继续提名的各界别政协委员应当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中一般应当配备党外干部,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可以担任行政正职。加大在群团组织、科研院所、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选配党外干部的力度。

  坚持参事室统战性、咨询性和文史研究馆统战性、荣誉性的性质,党外参事、党外馆员不少于70%。参事室、文史研究馆领导班子中应当配备党外代表人士。

  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特约人员。

  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任职。

  第四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除特殊情况外,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内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和各级政协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民营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并以经营管理为主要职业的,在推荐安排中应当界定为民营经济人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以及在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任职的民营经济人士,应当经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和地方工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个人重要事项变化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

  统战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党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党委有关部门、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党组、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各负其责,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发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党派和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搞好党同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人事任免的建议权。

  第五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统筹考虑党外干部。

  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章 统战部门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统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的意志和主张贯彻到统一战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五十二条 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五十三条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加强干部培养、交流和锻炼,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统战干部队伍。

  第五十四条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统战干部担当作为,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团结联系,对党外人士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助之以实,做到诚恳谦和、平等待人、廉洁奉公。

  第五十五条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监督约束统战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十三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支持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统一战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政治巡视巡察、监督执纪问责范围。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危害程度,对相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199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1994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以及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七条 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是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密切联系党员和人民群众,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按照党性原则办事,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九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

  所辖党组织数量和党员人数较多或者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一般按照党的下一级地方组织或者基层组织划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经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划分为选举单位。

  第十一条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

  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工人、农民代表应当有一定数量。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30%,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

  第十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第十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主要程序是:

  (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所辖党组织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者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进行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严格审核把关,集体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会议,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同一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出缺数量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党的地方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党的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报告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预备会议或者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第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

  第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

  第十九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是:

  (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二)常务委员会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组织酝酿和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党的委员会组建考察组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素质考察,严格审核把关;

  (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应当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可以作为候补委员候选人。也可以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在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的候选人中,按照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分别多于应选人数1至2人。

  第二十二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是:

  (一)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二)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第二十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 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选举。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占代表人数的10%左右,由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的委员会提名,经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各委托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七条 大会主席团或者选举单位党组织应当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必要时也可以设副总监票人1名;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大会表决通过。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选举设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由大会秘书长或者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第三十条 选票上的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照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三十一条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为填写。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二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三十四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五条 差额预选时,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团投票,由大会统一计票。

  第三十六条 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一般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不再选举。

  预选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以得票多少为序。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或者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接近应选名额时,按照正式选举时的相应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预选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报告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

  第三十八条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其名单按照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照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六章 呈报审批

  第三十九条 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4个月前报党的中央委员会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2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请示的内容包括: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大会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

  第四十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一条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当选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加强党对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健康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违规用人、跑风漏气、干扰换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党的中央委员会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四十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者对检举选举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当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或者党员给予处理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选举,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选举办法,经半数以上应到会选举人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执行本条例需要采取某些变通办法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刘奇在全省2020年度基层党建工作

述职评议会议上的强调讲话

1月18日,省委书记刘奇同志主持召开全省2020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议。他强调,全省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牢固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全面压紧压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推动基层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保证,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省长易炼红和省领导尹建业、刘强、殷美根、赵力平、吴晓军、马森述、吴忠琼、胡世忠、肖毅出席,中央组织部有关同志到会指导。

会上,赣江新区党工委书记、各设区市市委书记,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省国资委党委书记聚焦基层党建工作述责任、述问题、述打算,总结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对2021年基层党建工作目标任务作出承诺。刘奇同志进行了逐一点评,易炼红同志和有关省委常委同志结合工作进行了点评。

刘奇同志指出,刚刚过去的2020年是极不平凡、极不寻常、极为不易的一年,也是基层党建工作经受考验的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扎实开展基层党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战疫情、抗洪水、促发展,思想政治引领作用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活力明显增强,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彰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持续加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压得更实,为推动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刘奇同志就抓好全省党建工作提出要求,

一要突出党的政治建设这个统领,更加坚定自觉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牢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政治信仰,持之以恒深化理论武装,深学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抓好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培训,精心组织开展庆祝建党100周年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治担当,经常同党中央精神对标对表,坚持和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督查落实问责机制,推动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江西落到实处。

二要把握推进“三化”建设这个抓手,努力构筑坚强战斗堡垒。坚持把“三化”建设作为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抓手,持续用劲抓基础、固根本、补短板、强弱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深入推进“党建+农村养老服务”,发挥红色名村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机关党的建设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破解“两张皮”问题。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提升学校党建工作水平。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国企高质量发展。巩固提升“两新”组织两个覆盖成果,不断扩大党在新兴业态、新兴领域的号召力和凝聚力。

三要坚持正确选人用人这个导向,充分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好干部标准,精心谋划好、组织好换届工作。突出政治标准,把政治素质考察作为选人用人的重中之重,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树牢实绩导向,坚持发展为先、实干为本,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力度,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有更好用武之地。选优配强村(社区)“两委”班子,特别是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积极稳妥推行“一肩挑”。强化正面激励,持续开展“新时代赣鄱先锋”选树学活动,努力营造崇尚先进、担当实干的浓厚氛围。

四要聚焦服务改革发展这个大局,推动“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始终强化党建引领,坚持抓党建促高质量发展,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动员组织全省党员干部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六稳六保”、产业发展、改革开放、乡村振兴、生态保护等重点工作。坚持抓党建促民生保障,统筹做好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健康养老等民生工作,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持抓党建促基层治理,发挥城市基层党建引领作用,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民主协商、群团带动、社会参与等体制机制,做实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刘奇同志强调,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坚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牢牢扭住责任制这个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坚决扛起第一责任人职责,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驰而不息加强作风建设,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让基层把更多时间和精力用在服务群众、抓好工作落实上。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切实抓好中央和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持续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省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分省直机关、省属高校、省属重点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基层“两代表一委员”、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并参与民主评议。这些评议结果,将与各设区市市委、党(工)委日常工作成绩相结合进行综合评价,突出党建要抓在平时、考核更加注重实绩的鲜明导向。各设区市组织部长,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部长,各党(工)委党建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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